信件类型: | 留言 |
信件标题: | 咨询住房物业费空置打折的问题 |
信件内容: | 您好局长,现就2023年10月24日常州市三部门出台的《关于明确常州市普通住宅空置物业收费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收费的通知》有相关问题提出如下疑问,希望解答:1、《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常价规〔2014〕1号)“第八条 因业主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约定标准的70%交纳,优惠期限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计算最长为36个月;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办法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该规定目前仍然有效,结合2023年新出的通知明确了从2023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请问2014年11月25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满足6个月未入住的空置房的物业费是否还实施打折?如果这期间不实行打折,该《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又未废止,如何解释?2、关于6个月未入住的空置房可以享受物业费打折,请问如何判定是否符合该空置房的条件?是否有文件支持?3、实际生活中,物业均按照了自己公司的规定对业主进行百般刁难,物业费打折的利好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在遇到物业不执行打折规定,我们应该如何保障自身的权益?对于物业不执行相关规定是否有相关的罚则和投诉举报的途径?请贵局予以解答。 |
留言时间: | 2024-08-27 |
回复时间: | 2024-08-30 |
回复内容: | 张峰: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向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进行咨询。联系电话:85683222。 感谢您对住建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
回复单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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