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我省2010年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继续教育的预备通知 |
发布日期:2010-03-23 |
苏建函科[2010]182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按照全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注册工程师岩土专业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注册建筑师在两年注册有效期内应达到40学时必修课程和40学时选修课程的继续教育培训,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三年注册有效期内应达到60学时必修课程和60学时选修课程的继续教育培训,否则不予办理延续注册手续。为做好我省2010年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继续教育工作,经研究,拟从2010年4月起,采用集中学习的方式,分期分批组织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继续教育培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凡2010年注册有效期届满(即执业专用章有效期届满)的我省一、二级注册建筑师、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含驻苏部属单位),尚未达到规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必须参加本次集中学习;其他注册有效期尚未届满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也可选择报名参加学习,作为今后继续教育学时。
二、教学内容
按照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注册工程师岩土专业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继续教育教学计划,结合我省实际,本次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继续教育教学内容见附件1。
三、考核办法
本次继续教育将结合讲授内容进行测试,测试合格者,在其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盖章登记,作为申请延续注册的必备依据。
四、组织及报名方式
1、本次继续教育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委托有关省辖市建设局(委)和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承办。全省按照各地参加人员情况定点编班,在南京等地设数个集中学习地点分期进行。有关集中学习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2、报名方式: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科研设计处(总工办)负责组织本市单位继续教育参加人员报名,填写继续教育报名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2010年4月9日前将报名表传真至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
3、收费标准:培训收费由承办单位按照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在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罗荣彪
联系电话:025 - 51868862
2、江苏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 赵慧媛
联系电话:025 – 51868165(兼传真)
地 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辅楼4楼
邮 编:210036
附件:1、 2、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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