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函科(2003)22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设计科(处): 在我省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认定申报工作中,涉及有关人员学历标准问题,经与省人事厅职称处协商,并结合兄弟省(市)的资格审核工作情况,现就此类人员考核认定补充申报事宜函告如下: 一、补充申报范围 本次考核认定补充申报范围限定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先期取得本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后取得本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的获奖项目满足国家规定的1983年以后毕业人员条件,且累计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满15年的申报人员。 对个别获奖项目符合规定、技术业绩突出且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时间基本达到申报条件要求的申报人员,经所有设计单位同意,各市或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审核情况推荐补报。 二、补报截止时间:各地、各部门应在2003年9月1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至省建设厅科研设计处,逾期不予受理。 三、有关申报材料等方面的要求按省建设厅苏建函科(2003)270号和省人事厅、建设厅相关通知规定执行。 四、我省将根据补报人员的情况,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协调、争取。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市人事局职称处、省属有关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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